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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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泰山区,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中部,是泰安市的市辖区。泰山区北依泰山,南濒汶河。1985年5月设立泰山区,因泰山而名,泰山区总面积336.86平方公里,辖5个街道,2个镇,2011年总人口62.24万人。泰山区被中国残联命名为“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标县(市、区)”。2018年10月,入选2018年度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。秦代博邑改为博阳县,汉初改为博县,泰山郡治博县。汉武帝元封六年(公元前110年),泰山郡治所迁至奉高(今岱岳区范镇故县村)。1985年建区时,辖岱庙、财源、泰前、粥店4个办事处和小辛庄、黄山头、大津口、徐家楼、上高、桑家疃6个乡及粥店镇。1985年11月,撤销小辛庄乡、黄山头乡、粥店镇,桑家疃乡与上高乡合并。泰山区行政区划调整为岱庙、财源、泰前、粥店4个街道办事处和大津口、徐家楼、上高3个乡。7个处乡的面积分别是:财源办事处9.9平方公里,岱庙办事处9.01平方公里,泰前办事处70.21平方公里,粥店办事处94.26平方公里,上高乡30.18平方公里,徐家楼乡18.85平方公里,大津口乡55.47平方公里。